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亦称为
购房合同,该类型的预售
商品房合同是由
商品房预售的双方,即出卖方和买受方协商决定的书面协议。在此协议中,预售方同意在商定的时限内将已经建设完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让给预购方,而作为回报,预购方需要向预售方支付一
定金额的定金或全额的部分房款,同时按照约定日期接收商品房。因此,
商品房预售合同实质上是以正在建设中的房屋作为交易标的物的一种
购房买卖合同。根据我国自2021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595条以及《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定义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完全建成或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公众进行销售,并将
房屋所有权转移至购买者手中,购买者则需支付相应的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