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购房过程中,
定金通常会直接交予房产销售人员手中,而非中间商,亦或是预先支付给中间商,再由其转交给房产销售人员。此举旨在确保
房屋买卖合同的顺利签署和执行,同时也保障了
合同条款的严格落实与履行。关于定金金额的设定,需由买卖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但最高额度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若支
付定金的一方未能
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则无权向对方索回定金;反之,若接受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
合同义务,则应按照双倍的标准向对方返还定金。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