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购房定金是否能够退还的问题,答案无疑是肯定的。然而,对于
购房者而言,,若要顺利地取回其所付之
定金,必须满足特定的法律规定前提。
首先,若由于购房者自身的缘故导致未能与其指定的开发商签署预售合同,那么该购房者便无权向对方索求定金的退还。
其次,对于开发商而言,如果他们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利益而与其他第三方签署了预售合同;或者在尚未获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便与购房者签订了预售合同;又或者在向购房者支
付定金之前,并未如实告知
商品房已经存在查封、
抵押等相关事实,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开发商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以双倍的金额返还给购房者所支付的定金。
最后,由于无法归咎于开发商及购房者的原因,例如双方在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上无法达成共识,或者遭遇
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从而导致预售合同未能成功签署,此时,开发商也应依照法律规定,将定金全额退还给购房者。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