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交易中,
购房订金具备一定的法律性质和约束力。它作为
保证购房合同有效订立、切实执行或者准确解决的重要手段,对于双方都具有极强的约束意义。若收受
定金一方未能履行其应承担的
合同义务,则需按照约定向支
付定金一方双倍返还定金;反之,若支付定金一方未能履行其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则无权请求对方返还所支付的定金。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