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在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
房屋买卖合同满三个月之后,却发现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日期交付房屋。在此情况下,对
逾期行为进行处置并不符合该份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为防止
经济损失的继续扩大,购房者将不得不采取行动,向开发商提出
退房要求。然而,对逾期行为的处理确实存在一定的时限规定。若
延期交房问题经过书面督促后,仍然无法在第三个月内得到解决,那么购房者便有权选择退房。购房者可通过向开发商发出书面催告函的方式,与对方协商确定合同的最终履行期限;而在催告函发出后,若开发商仍未能在三个月以上的期限内完成交房工作,购房者则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