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倘若开发公司在认购意向书所规定的时限之内将已由买受方预定的房屋转售给其他第三方,从而导致未能顺利完成正式签约手续,开发公司有义务向买受方支付两倍
定金作为
赔偿。
(2)若开发公司尚未获得相关
商品房销售所需的法定证书,或因开发公司自身因素导致买卖双方未能签署正式的
买卖合同,又或者因为此种情况使得已签署的合同归于无效,那么开发公司应当退还买受方所交付的定金,同时还需承担买受方因此产生的
经济损失。
(3)若买卖双方仅是因为在正式合同以及相关
补充协议中的具体条款上无法达成共识,而这与认购意向书的内容并无直接关联,进而导致签约失败,那么双方均不构成
违约行为,开发公司应当全数退还买受方所交付的定金。
(4)若认购意向书中对于房价、建筑面积及户型等关键性条款并未做出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够清晰明了,且买卖双方在此类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导致正式合同无法顺利签署,那么开发公司同样需要退还买受方所交付的定金。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