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由于
购房者自身原因导致无法继续购房交易,则通常情况下不得提出退回预付款项的申请,除非双方在
签署合同时已明确约定了相关条款。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支付预付款项的一方如未履行相应
债务或未按照约定执行,从而使合同目標无法实现,其无权要求对方返还所支付的
定金。然而,若因非可归咎于双方
当事人的特殊原因,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顺利签订,卖方应依照法律规定,将预付款项全额返还买方。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