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收到新购物业后,若发现其中存在
工程质量问题,
购房者应首先尝试与开发企业进行友好磋商,明确告知其所面临的困扰,并要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实施必要的整改措施;倘若该等工程质量缺陷无法得到妥善修复或者即便经过修复之后仍然无法满足双方预先设定的质量标准,那么购房者有权要求终止房屋销售协议,并且向开发企业提出
赔偿相关
经济损失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买受人认为
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
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