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原意保持一致的话,是完全可以的。其次,若双方经过深入且充分的协商后,达成共识,那当然也可以
解除合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撤销与解除这两者之间,确实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再者,
可撤销合同在
民法领域内,属于可变更以及
可撤销的
民事行为中的一种类型。而可撤销合同的核心特征在于其意思表示并不真实。最后,可撤销合同的
法律效力,实际上是由
当事人的主观意愿所决定的,因此,它被视为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然而,它与绝对无效的
无效合同之间,仍然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
【预约合同】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
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
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
【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