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所有权所引发的纷争,通常有和解、协商、
仲裁及
诉讼这四种途径得以妥善求解。各方应以平等互惠为基准,在私人层面上进行友好的磋商与和解;若未能达成共识之时,也可寻求公正的第三方介入,共同协商解决相关问题;若经过深入探讨后仍然无果而终,那么便可依据房屋买卖合约中具体的条款规定,将争议提交给特定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倘若
仲裁结果依然无法令各方满意,
当事人便有权益向当地法庭
提出诉讼请求,以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
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
担保物权。第一百一十五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