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逾期交付房产所产生的
违约责任,一般情况下其
违约金不应超过主合同规定的总价款之20%。然而若因该行为给受害方带来了严重损失,则可适度调整
违约金比例,以主合同规定的总价款之30%为上限;自
逾期之日起,买受人即有权向对方主张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责任。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
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