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此类困境,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策略进行有效地问题解决。首要的途径就是行政裁定程序。在关于
拆迁补偿与安置事宜上无法取得共识的情况下,双方
当事人都有权利提交申请书至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请求其做出客观公正的裁定。第二个方式则是在上述两种策略均无成效后,采纳行政及司法
强制措施。首先,在被拆迁人以及房屋租赁者在规定的迁移期限内仍未履行搬离义务的情况下,拆迁管理部门有权求助于公安机关,要求实施
强制拆迁;接着,如果拆迁管理部门已经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申请
立案,走入司法强制程序,但被拆迁人或承租者仍然没有遵循裁决所约定的搬迁责任,房管部门便有权继续依法向上诉法庭提请申请,要求实施强制拆迁。对于最后一种可能的解决策略,亦即民事
仲裁或
民诉的方式,其操作流程如下: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若被拆迁方或房屋租赁业主持不同意见,拒绝按照商谈结果履行搬离义务,拆迁公司可根据法律规定,向
仲裁委员会递交申请,启动仲裁审理程序,或者也可以直接向人
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并且在此期间,拆迁方面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先行执行的权利。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