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
法规条例,符合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
购房人可享有退还房屋的权利:
1、实际测量所得建筑面积与买卖协议中所约定的面积之间的偏差超出3%的范围;
2、房地产开发商未能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且经过相应催告程序后仍然无法交付使用,该行为将被视为开发商的基本
违约行为;
3、房地产开发商在未经购房者同意的前提下擅自更改规划方案、设计图纸,从而影响到房屋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度以及朝向等关键要素;
4、房地产开发商在预售房屋过程中并未获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5、房地产开发商所交付的房屋存在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或者其质量状况严重影响到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
6、由于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或者延迟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手续;
7、购房者的
贷款申请未能得到银行批准,同时合同双方对于付款方式的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8、在
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可能导致
退房的情形出现时。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
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
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
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
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