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双方签署《房屋预定
销售合同》以来的第三十天之内,应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在
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开发企业需要同购买方签订正式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的第三十个自然日以内,开发商需向当地房地产管理局以及所在城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机构,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同时,房地产管理局也应该积极运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广使用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在线登记备案服务。对于无法亲自前往办理的
购房者,他们可以选择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但必须提供
书面形式的
授权委托书。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
代理人办理。委托
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