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收据并未直接干预到双方已经签署的
购房合同的法律效应,因此尽管收据遗失,开发商亦无需因之而返还所收
定金,除非满足如下几种特定状况:
(一)若开发商本身并不具备
商品房销售资格的话,那么在您不愿继续购买该房屋的前提下,您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相应定金。
(二)倘若阁下之所以决定放弃购买该房屋系由于开发商涉嫌存在
欺诈等
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双方在洽谈并签署购房合同时,对于相关条款始终无法达成共识,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开发商同样需要将已收取的
购房定金予以退还给您。
(三)如果由于发生了不可抗拒性的事件,导致您无法承担
购房所需款项,那么您同样有权利向开发商提出退还定金的请求。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因不能
归责于
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