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具有公示效应,这不仅对于维护广大
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同时还能够规避及防止可能发生的诸多无谓
纠纷。然而必须明确指出,此项制度性质上并非属于
物权登记范畴。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
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
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