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预售房屋作为转让标的的
买卖合同是否具有
法律效力,是否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是值得我们深入探讨和研究的课题。然而,我们同样必须明确的是,由于此类合同所涉及的标的物在
签订合同时尚未实际存在,且不具备
产权证明文件,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有责任将标的物移交给买方,完成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手续,这一过程所需耗费的时间相对较长,从而增加了交易过程中的潜在风险。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
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
违约责任或者要求
解除合同并主张
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