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领域,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成立须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在预售合同内必须详细载明
商品房所在的具体地理位置、相应的命名以及所
购房产的基本概况、销售手段、商品价格、支付货款的方式和时限、直至实际交付房屋的日期及其
违约金等相关事项;
其次,开发商或卖方需已成功收到购房者支付的全部款项。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
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