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针对
土地所有权以及
使用权方面产生的
纠纷,应当优先让各方
当事人进行自行友好协商解决;如在当事人相互沟通、协商后依然无法达到共同认可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向所在地的乡镇级别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协助调解的申请;如果经过反复商议和调解之后,问题仍未得到妥善解决,那么涉及到的是单位之间的争议,就必须将其上报给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进行处理;然而,当争议涉及到个人或者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关系时,则应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依据自身职责权限进行裁定;倘若争议方对相关人民政府所作出的
处理决定存在疑虑或反对意见,他们有权利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向人
民法院提交
诉讼申请。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