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遇到
房屋质量问题时,
消费者可提出以下两项补偿诉求:其一为因修复房屋导致的延迟交付而产生的
经济损失及由此引发的其他间接损失;其二则是当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无法通过修复手段进行解决或者即使实施了修复措施之后仍然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时,消费者有权请求解除房屋购买合同,并由开发商对相应的经济损失予以补偿。在处理此类问题时,
购房者可优先尝试与开发商通过友好协商,约束开发商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全面维修整改。然而,倘若该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或者经过数次修复后仍然没有达到预期水平,那么作为守约方的购房者完全有权利选择终止房屋购买合同,并向不履行义务的开发商索取相应的
经济赔偿。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
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