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争议问题,需在该房产所在地区的人
民法院进行
诉讼解决。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以下类型的诉讼案件将全部归由本条规定的特定人民法院专属
管辖权负责审理:
首先,是因涉及不动产
物权产生的相关
纠纷,此类诉讼将应由该不动产地的人民法院进行
管辖;
其次,是因港口作业过程中所引发的纠纷,此类诉讼将应由该港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最后,是因涉及
继承遗产方面的纠纷,此类诉讼将应由被
继承人死亡时的居住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任何诉讼行为都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
书面形式的
起诉书,并且需要按照被告方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若书写起诉书确实存在困难,也可选择以口头方式进行
起诉,但需由人民法院进行详细记录,并将其载入笔录之中,同时还需告知被告方
当事人有关情况。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
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
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
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
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
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