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遇开发商未能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之情况,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寻求解决方案,该部门负责依据国务院制定的
法规制度全面监管全国范围内的房地产相关事务。
当事人可以通过送达《催告通知书》形式,敦促开发商加快交房进度,同时根据实际
逾期天数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若经催促后三个月内开发商仍然无法完成交付,且无法提供合理理由时,当事人有权解除原
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全额退回已支付的房款以及相应的利息,同时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