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缴纳
订金之后若产生退意,通常可将此情况分为以下两种不同的应对策略:
首先,若买卖双方能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达成共识并决定解除合约,则收取订金的一方应主动退还所收之订金。
其次,若收取订金的一方仍有意继续履行原定合约,而交纳订金的一方却因个人原因不愿再进行交易,那么这便构成了
合同违约行为。在此种情况下,收取订金的一方可选择不予退还订金或者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
违约金后再行返还订金。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
定金作为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