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房地产预售合同的构成要素,通常需具备以下几个要点:在预售合同内已明确规定了
商品房所在地区、具体名称以及该房屋具体的交易详情、销售方式、交易价格以及付款方式、预计交房的日期和时间以及可能出现的
违约责任等详细内容;此外,开发商还应收到
购房者所支付的首付款或全额款项。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
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