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的延期时间长达三个月,这被视为合乎规范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业主有权向开发商提出交房催告,而在催告发出后的三个月恰当期间里,如果开发商仍然未能如期履约,那么业主便可依法请求
解除合同,除非双方另有其他约定。然而,若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或双方
当事人并未就此作出明确约定,则在业主进行了交房催告之后,其解除合同的权利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若业主并未进行催告,则其解除合同的权利应自解除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
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