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经购买到烂尾楼的
购房者而言,他们有多种途径来
追讨自己所遭受的
经济损失:
首先,他们可以向开发商施加压力,敦促其尽快履行交房义务。所谓“房屋烂尾”,即是指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此时,购房者有权向开发商发出正式的书面催告函,明确告知对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房屋交付工作。若经过三次催告之后,开发商仍未履行交房义务,那么购房者便可依法申请解除
购房合同;
其次,购房者还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当购房者选择
解除合同时,他们有权要求开发商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并支付相应的
违约金。倘若开发商拒绝承担上述责任,购房者则可向当地法院提
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