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
延期交房而引发的房屋买卖
违约纠纷问题。若开发商经过买方的合法催告,仍能在合理期限内按约履行交房义务,此时买方尽管无法行使法定解除权,但是却有权向开发商提出索赔要求,以弥补其所遭受的
经济损失。倘若经过合理期限的敦促之后,开发商仍旧未能依约履行交房责任,同时无法提供合理解释和正当理由,那么买方便可依法行使解除权,并将所有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全部转嫁给开发商承担。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