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地产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屋,业主有权发送催告通知书,以督促其立即交付房产并对超过约定日期产生的损失进行
赔偿。若在发出催告通知后的三个月内,开发商依然未能如约履行交房义务并且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和说明,业主便可依法解除原本签订的
购房合同,同时要求开发商全额退还已经支付的
购房款项以及相关利息费用,并负担因
逾期交房而引发的相应
违约责任。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