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延期交付现象颇为普遍,其背后深层次的缘由复杂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
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项目工程无法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其次,若商品房开发过程中缺乏必须的审批文件,也会阻碍工程的顺利进行;
再者,资金短缺亦可能成为工程停滞不前的重要因素之一;除此之外,还存在着诸如
土地纠纷、
法律诉讼等各种可能导致商品房交付延迟的其他原因。
根据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义务按照与
购房者签订的合同约定,按时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交付至购房者手中。
如若未能按期履行交付义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对于因不可抗力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特殊原因而需要延期交付的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及时向购房者通报相关信息。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