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有关
房屋产权争议的
诉讼事宜应交由该房产所在区域的人
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遵循“原告就被告”这一原则,也就是说,当公民提起
民事诉讼时,应向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递交诉状;然而,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如涉及到
不动产权益的
纠纷,则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如果不动产已经完成了相关的登记手续,那么其登记地将被视为不动产所在地;若尚未进行登记,则以实际所在地为准。因此,
房屋买卖合同并不适用于
合同纠纷的普通
管辖原则,而是属于专属管辖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
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