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其对正常居住及使用带来极大困扰和影响的特殊情境下,相关法律
法规明确许可
购房者解除购房合约并且向售房方索求
经济补偿以弥补潜在的
经济损失。然而在此之外,购房人同样有权请求卖方对房屋进行及时修理,同时卖方需为因修理施工导致的延期交付承担相应责任或者
赔偿其他可能产生的经济支出。至于其他类型的质量缺陷,虽然没有对正常居住和使用构成重大影响,但仍允许购房者要求卖方进行修复并支付相应的
经济赔偿,而非直接要求
退房。因此,当面临
房屋质量问题时,我们必须依据具体情况来选择合适的维权方式。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