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及房地产
产权纠纷的各类
法律案件,它们必然需要在房地产所在地的各级人
民法院进行正式
立案并展开审理工作。这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以下简洁称之为《民事诉讼法》)中第三十三条的明确规范要求而来,所有
符合条件的案件均将依照此
法规规定,由特定级别的、以及有地域范围限制的人民法院行使专属
管辖权来进行审核处理。
首先,针对那些因为不动产业权产生争议而引发的
诉讼案件,这些案件理应由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拥有司法管辖权;
其次,如果是由于港口作业过程中出现的
矛盾纠纷而导致诉讼发生,那么此类案件就应该由港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进行审判工作;
最后,当涉及到
遗产继承问题而引发的诉讼案件时,这类案件的专属管辖权则归属于被
继承人去世时所在居住地或者主要遗产分布地的人民法院。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的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任何个人在启动
诉讼程序之时,都必须向法院
递交正式的诉讼状文件,并且按照被告方人员的数量提供相应数量的诉讼状副本。倘若遇到书写
起诉状存在实际困难的特殊情况,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以口头方式进行
诉讼请求的表述,相关内容将由人民法院进行详细记录备案,并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知晓此事。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
管辖:
(一)因
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
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
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
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