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若开发商未能取得
商品房销售资格证书,那么购买者有权要求退还所缴纳的
定金。而若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骗、
虚假宣传等不当行为,或者在签署
购房合同环节与购买者就
合同条款产生分歧且无法达成共识,在此种情形之下,开发商亦应无条件地退还
购房者所缴纳的定金。此外,若因非由
当事人双方原因造成
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顺利缔结,则出卖方同样有义务返还定金给购买者。例如,若因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购买者经济能力不足以支付房款,此时购买者亦可提出退还定金的请求。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第二十三条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
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
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
不动产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不动产
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
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
保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