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
购房定金问题,并非所有情形下都可进行退回操作,具体取决于特定事实。如存在非本人签署的
购房定金合同,必须审视其
行为人是否具备合法的
代理签字权限,若并未享有此项权力,那么这份合同即被视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倘若其他人未经
当事人明确授权便签订了
购房合同,那么签字者将承担履行购买合同的法律义务。然而,关于
定金是否能够退还,这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但是,我们可以确定的是,即便当事人的定金得以退还,那么签订购买合同的一方仍需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或者向当事人支
付定金作为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
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
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
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