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首先强调的是关于
土地所有权及其
使用权的纷争应当首要地交由涉事双方自主进行友好商议和解决;在各方利益主体无法就此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可以寻求当地乡镇政府的土地管理机构的协助,以期通过调解来化解矛盾;然而,如果经过上述的协商和调解后,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妥善解决,那么针对单位之间产生的争议,便需要将其上报给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进行处理;至于涉及到个人之间或者个人与单位之间的
纠纷,则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依据自身权限进行裁定;倘若争议方对相关人民政府所作出的
处理决定存在疑虑,他们有权利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的30日内,向人
民法院
提出诉讼申请。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
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