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能按照既定规划进行改进和变更的小区设施和环境,
商品房购买者有权向规划部们提出正式投诉,同时有权拒绝对建筑物交付验收。具体来说,商品房的规划与设计应当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自行完成。在此过程中,需得到政府部门的审核批准。在与
购房者签署的房屋
销售合同中亦必须明确列明,任何关于小区规划、设计的变动都需要经过双方的共同协商认可,并且在经过相应程序后才能进行实施,而不能单方面擅自做出修正或改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
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