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发商具备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买卖双方已就相关条款达成一致后,方可签署正式生效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关于实际
签订合同时期的确定,双方均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协商。根据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城市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的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业务须遵循许可制度。凡是拟开展商品房预售业务的开发企业,必须首先向所在地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相应的申请,并且在取得由该部门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后,方能展开相应的销售活动。若未能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则任何形式的商品房预售行为都是被禁止的。此外,第九条还规定了,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预售时,有义务向
购房者展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供查验。同时,售楼广告及相关说明书中也应明确注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九条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九条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