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房屋所有权归属
纠纷的
诉讼时限为三年,该期限自权利主体实际已知晓或者理应知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那一刻起开始计算。如果在权利遭侵蚀之日已经过去了超过二十年的时间,那么人
民法院将不会再对相关事项提供法律保护;然而,涉及到不动产
物权以及请求登记机构归还财产等相关议题所引发的纷争则不受
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
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
抚养费、
赡养费或者
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
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