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规划土地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时,
当事人可采取两种方式进行协商解决或由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出面调解以求妥善处理。若当事人不愿意进行协商或者调解未能达成共识,则可以向农村土地
仲裁机构提出
申请仲裁,亦或是直接向辖区内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从而确保处理过程的高效性,节约人力、物力及时间成本。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
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