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非因
不可抗力因素而延迟交付房屋,则应视为其违反了
购房合约中的相关约定,买家有权追究其
违约责任。如经过多次合理的期限催促后,其仍未能在三个月内按照原计划交付房屋并提供令人信服的理由,那么作为购房者的买家便有权选择解除
购房合同,并且所有因此产生的
经济损失均由违约的开发商承担。然而,如果经过多次通知及催促后,开发商最终能在规定的三个月期限内履行交房义务,尽管买家无法解除购房合同,但他/她仍然有权要求开发商对此期间的延迟
赔偿其所蒙受的经济损失。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