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具有公示功能,这不仅有利于保障广大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还能够防止及防控一系列潜在的无谓纷争。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该项制度本身并非
物权登记方式。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
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
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