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目前实施的相关法律规定,购买者在交付
购房定金之后,如果遇到了合法的问题或者正当理由,是可以请求退回已
付定金的。但是,针对具体情况的差异性,退回房屋
定金需要达到的法定条件可能会有很大的差别。以下将对两种较为普遍的退还定金的情况进行详细解析:
首先,如果开发商并没有取得必需的销售许可证,那么法律对于此类情况给予了明确的支持,购买者有权收回已经支付的定金;
其次,如果在
购房过程中,您和开发商在
合同条款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从而导致合同未能顺利签订,这种情况下,您同样应该得到无偿退还的购房定金。除此之外,当出卖人为保护自己的权益,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定金以
保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时,由于不能
归责于双方
当事人的原因,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成功订立,出卖方也必须全额返还收取的定金。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
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