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
购房过程中的
纠纷?这里为你提供专业建议如下:在购房者已经交付
订金(包括
定金和认购金),但是尚未签署正式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特殊情况下,假如购房者已经将款项支付给了卖方,但是并未对这笔款项的性质做出明确的界定,也没有与卖方达成任何书面协议,那么此时,购房者有权依法主张取回自己所支付的全部款项,无论是通过协商方式,还是采取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均应得到支持和保护。除此之外,另一种常见的问题为,当房屋建设完工之后,购房者已经完成了入住手续,而卖方却违反了协议,导致交易无法顺利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买卖双方已经签署了
购房合同,但是仍然可以依据
合同条款,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通常来说,
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应该与一方
违约行为可能给对方带来的实际
经济损失相匹配,守约方亦有权请求法院适当提高违约金的金额。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
退房时,违约金的承担比例不应超过总房价的30%。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
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