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非婚
同居购置房地产所引发的纷争时,首要考虑的应是约定优先原则,即依据双方间关于房产所有权归属的书面或
口头协议,在此前提条件下,协议内容未
触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应首先根据该协议予以执行。若双方未能达成共识,权属确认与分配便应按照
当事人实际支付房款的数额,依贡献大小进行决定。若是双方共同承担
购房费用,普遍做法是按照份额共有原则,依照各自贡献的比例进行分配。
《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
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
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