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农村宅基地房屋
拆迁事宜的
纠纷处理上,我们提供以下几种解决方案供您参考:
首先,您可尝试通过与相关方
当事人直接进行和解协商予以妥善解决;
其次,您也有权寻求政府部门或者其他相关组织进行调解以达成满意结果;
此外,若以上方法均无法解决问题,您还可以依据法律规定,通过
司法途径进行维权处理。
最后,如果您对于行政机关所做出的
处理决定持有异议,您同样拥有权利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