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购
买房产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与之有关的所有重要凭证和文件,以备不时之需。一旦出现因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屋引发的
纠纷,
购房者除了积极搜集开发商延迟交房的相关
证据外,还需要妥善保存由于
延期交房所导致的额外损失的证明材料。
其次,对
购房协议条款的仔细审阅以及与开发商的友好协商也尤为关键。当遇到开发商
逾期交房的情况时,购房者务必详细查阅
购房合同,了解其中是否包含了关于延迟交房的相关条款。若合同中有明确规定,那么我们便应该严格遵守合同约定行事;反之,若合同中未涉及到延迟交房的相关事宜,那么购房者有权考虑与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在此,我强烈建议各位购房者,在开发商未能按时交房的情况下,无论您是否有意解除购房合同,都应当在
开发商违约行为发生后立即发出正式的催告信函,这不仅是对开发商
违约行为的一种有效回应,同时也是在催告之后
解除合同的必要条件。
最后,如果经过多次协商仍无法达成共识,那么我们必须毫不犹豫地选择
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购房者应当从约定的交房日期开始算起,在两年之内向开发商提出索赔请求,以
追讨因延期交房而产生的
经济损失。在提出索赔请求的过程中,我们同样需要注意保存好相关的证据资料,例如采用书面函件形式进行索赔的,就需要妥善保管好相关的书面函件。请切记,绝对不能容忍开发商无限期地拖延交房,我们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坚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在
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开发商提出上述权利主张,那么新的
诉讼时效将从主张之日起重新计算为两年。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当事人以
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
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
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