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
房屋产权纠纷之事宜,双方
当事人可先进行友好协商加以妥善解决,若此种途径无法达成满意效果的,亦有权利提出申请,要求所在级别的村委会或乡镇政府出面进行调解处理;当上述管道均行不通时,双方当事人还可依法向当地
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对于最终形成的
处理决定与裁决结果,任何一方如有异议皆可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