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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纠纷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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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7-27
对于住宅质量上的瑕疵或问题,可尝试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若住宅尚处在保固期限之内,那么,开发者或卖家就应当主动承担起维修义务。假如业主自己进行维修,相关的维修费用理所当然地应由开发者或卖家予以承担。若是出现了其他各类性质的质量问题,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采取相应的解决策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明确规定,当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到足以影响到正常的居住使用时,购买者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此种诉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若已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在保固期限之内,卖方或开发者应当承担修复责任;若卖方或开发者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延迟修复,购买者则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修复。修复所需的费用以及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损失均应由卖方或开发者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房屋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纠纷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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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纠纷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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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纠纷怎么处理
对于住宅质量问题,建议先友好协商。保固期内,开发者或卖家应负责维修。业主自行维修费用应由其承担。严重质量问题可解约并要求赔偿。已交付房屋有质量问题,卖方或开发者应负责修复,否则购买者可自行修复,费用由卖方或开发者承担。
35浏览 2024-05-11
建筑质量缺陷法律责任有哪些
建筑质量缺陷涉及的法律责任要点包括:承包方需按约定修复或重做质量缺陷部分并承担费用,若导致项目延误需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发包方可降低工程价格以弥补损失,拒绝修复或重做时,减少的款项等于整改费用及违约金或赔偿。产品不合格或无法修复时,发包方无需支付款项,已支付部分视为不当得利需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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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具有哪些情形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律师回复] 律师回答: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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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缺陷损失纠纷怎么处理
针对合同纠纷,推荐五种解决方式:一是通过协商沟通,各方展现耐心诚意,明确责任,公正阐述事实以达成和解协议。二是调解方式,借助中立第三方调解,促使双方理解和妥协,签订调解协议。三是仲裁途径,由独立第三方依据仲裁条款或协议依法裁决争议。四是诉讼手段,依靠法院司法程序,公正公开审理,解决合同纠纷。
32浏览 2024-04-30
发包人具有什么情形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律师回复] 律师回答: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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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谁负责
因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一般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如果原因是由设计造成的,提供该设计图纸等技术资料的发包人首先应当承担责任,如果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后,设计缺陷是由设计人的原因造成,发包人亦有权向设计人员追究责任。
36浏览 2024-09-28
产品质量的缺陷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分类 (1)设计上的缺陷。是指产品在设计上存在着不安全、不合理的因素。例如结构设置不合理,设计选用的材料不适当,没有设计附加应有的安全装置。 (2)制造上的缺陷。是指产品在加工、制作、装配等制造过程中,不符合设计规范,或者不符合加工工艺要求,没有完善的控制和检验手段,致使产品存在不安全的因素。 (3)指标上的缺陷。就是指在产品的警示说明上或者在产品的使用指标标志上未能清楚地告知使用人应当注意的使用方法,以及应当引起警惕的注意事项;或者产品使用了不真实、不适当的甚至是虚假的说明,致使使用人遭受损害。如油漆具有易燃性,生产者应附警示标志,提醒使用者存在的危险性,并告知如何避免。如果未履行上述义务,就属指示上的缺陷。《产品质量法》还明确了如果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那么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即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在进入流通领域后就有可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即是缺陷产品。折叠编辑本段赔偿范围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获得赔偿。 赔偿的范围包括: 1、因产品缺陷造成财产损失,受害人可要求产品的责任人恢复原状、修理,如果不能恢复原状,则要根据损失的情况折价补偿。 2、直接损毁的财物的实际价值,如果产品质量缺陷导致损害,被直接损毁的物品要按实际价值计算赔偿的数额,如:八成新的彩电,原价5000元,则只能按4000元赔偿。 3、除直接损毁物品以外的其他经济损失例如:电风扇漏电造成房间起火,而该房间是旅馆内的,则除实际被烧毁的财物可要求赔偿外,因不能作为旅馆使用而减少的营业收入也应作为损失计入,可要求赔偿。 4、为处理事件而耗费的钱财等,包括误工收入、交通费、鉴定费等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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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缺陷导致延期交房怎么处理
购房者的合同解除权:如卖方未及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逾期,你有权终止合同。一年内随时通知开发商即可,超期则可能丧失此权利(质量问题除外)。若卖方迟交房屋,你有权索赔违约金或损失,具体金额和损失计算方式可由合同约定。
11浏览 2024-05-07
产品缺陷是否属于产品质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产品缺陷是否属于产品质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产品缺陷是否属于产品质量 一、什么是产品缺陷 产品缺陷是指存在于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装配或说明指示等方面的,未能满足消费或使用产品所必须合理安全要求的情形。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合理的危险是指产品存在明显或者潜在的,以及被社会普遍公认不应当具有的危险。这种危险主要表现为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不合理的危险有:有的产品本身不应当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性,但因设计、生产上的原因,导致存在一定的危险。某些产品本身就带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在正常合理的使用情况下,不会发生危险,这类危险属于合理危险。 二、什么是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指的是在商品经济范畴,企业依据特定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规划、设计、制造、检测、计量、运输、储存、销售、售后服务、生态回收等全程的必要的信息披露。 三、产品缺陷是否属于产品质量 产品缺陷和生产质量是有很多联系的,但不能说产品缺陷就属于产品质量,它们有以下的区别: (1)构成要素不同:产品瑕疵不含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缺陷,则含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2)主观归责原则不同:产品瑕疵主要使用过错责任原则,即经生产者、销售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只有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产品缺陷则实行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两种原则。 对销售者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和特殊情况下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对生产者则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造成损害,生产者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无论主观是否存在过错。 (3)赔偿顺序不同:产品瑕疵的赔偿责任是先由销售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对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向消费者赔偿后才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因此,赔偿顺序有先后之分。而产品缺陷的赔偿责任则无先后顺序,受害人既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 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4)适用责任不同:产品瑕疵主要是适用违约责任,如果有侵害财产和人身权的事件发生,才适用侵权责任。产品缺陷则是既可以适用违约责任,又可以适用侵权责任,由受害的消费者选择其中之一。 (5)诉讼时效不同:产品瑕疵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即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而产品缺陷的时效则有所不同。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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