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政府政策的基本性质来看,预售
商品房合同备案属于其中一项重要而有效的行政管理手段。
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经过备案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仅仅意味着该项买卖交易已经被纳入了行政监管范围之内,但这并不能赋予其对抗善意第三方的
法律效力,因此,它无法从根本上确保和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正是在这种情况下,
预告登记制度应运而生。那么,究竟何谓预告登记呢?预告登记实际上是
购房者向相关登记机构提出申请以保障其
物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方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明确规定,预告登记是指
当事人在签署买
卖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时,为了保障未来能够顺利实现物权,依照双方约定向
登记机关提出预告登记的请求。例如,在
商品房预售过程中,购房者便可以针对尚未竣工的房屋提出预告登记的申请。一旦完成预告登记手续,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即购房者的事先同意,任何对该不动产的处置都将不产生物权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
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