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乡村地区进行房屋建设时,如与邻
居间产生争议,当事各方应首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来妥善解决此问题。
然而,当双方未能达成共识或在协商过程中出现分歧以致无法继续时,他们便可请求
仲裁机构介入并展开公正的
仲裁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若
当事人对于
仲裁结果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三十天内,直接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
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